我讀之前抱著「台灣面臨的國安問題,跟大陸國家應該不一樣」的疑惑,讀後還覺得收獲不少。書裡除了定義現代面臨的自由跟美國制憲者差別以外,也從歷史判例談什麼是「明顯而立即的危險」,後來還加上「迫在眉睫」(imminent)跟「迫切」(forthwith)兩個條件。所以思考台灣特色,也要考慮前人思考過的界線,如何不妨礙社會的發展。
另外出身記者、報社還送他進法學院進修的作者文筆也好。例如引用軼事來描述霍姆斯大法官在三次判決意見書的轉變,一是根據布蘭迪斯助理 1965 年出版的回憶錄,判決之前三位大法官曾找霍姆斯太太一起遊說霍姆斯,於是有布蘭迪斯跟霍姆斯為1927年的惠特尼訴加州案(Whitney v. California)合寫那份教科書等級的意見書;其二是 1929 年以「登山寶訓」結尾的第三件意見書,作者誇耀他 1960 任紐時記者時,Felix Frankfurter 大法官聊天時為他指出這篇精彩的修辭。
『 她的一些回答可能會引起一些流行的偏見,但如果憲法中有任何一項原則比其他的都更勢在必行,那就是思想自由的原則——這不僅僅是那些與我們志同道合者思想的自由,還包括那些我們所憎恨思想的自由。
我假定貴格會教徒已經做了他們份內的事以使國家興盛,若有很多公民同意申請人的信仰,我至今不應假定我們很遺憾不能驅逐他們,因為他們比我們有些人還更相信登山寶訓。 』 這本書的主題跟論述方式的可讀性都讓我收穫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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