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遠東軍事法庭的判決,戰爭中犯下「破壞和平、發動戰爭」,包括策劃侵略等罪行,被歸類為「甲級戰犯」。除此之外,乙級戰犯是被歸類為犯下「戰爭犯罪」的人,例如虐待俘虜、殺害平民等罪過。丙級戰犯則是「違反人道罪」,這是二次世界大戰後由於德國納粹屠殺虐待猶太人而引發的爭議所創造的新規定,多適用在執行虐殺的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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