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
指述
煙民
釋字第145號
為維持押所秩序之必要,於受羈押被告與其辯護人接見時,如僅予以監看而不與聞,則與憲法保障訴訟權之意旨尚無不符(釋字第654號解釋文)
仍應以全部客觀事實來認定
是否有因果關係
(1)行為人須為公務員、(2)須廢弛職務、(3)須釀成災害、(4)上開(2)、(3)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即災害之釀成與公務員不盡其職務上所應盡之職責間,具有相當因果關聯始足當之。
押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律師接見受羈押被告時,亦有同條第二項應監視之適用。該項所稱「監視」
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並應具體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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