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推廣月刊 45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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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語言:繁體中文

過往包括限制漁船作業艘數、規定在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鯖鰺魚類成長期間、每年農曆12月29日至翌年1月18日鯖鰺魚類產卵期間,與禁止鯖鰺漁船於北緯24度以北海域作業等管理措施,屬於控制漁船捕撈能力(漁獲努力量)的「投入型管理」,學者長期資源調查顯示,這套管理機制使漁獲量穩定維持約6萬至7萬噸,顯見有正面效果。但同時,近年因氣候變遷及漁獲量變動造成魚價波動,也讓漁業署思考調整為限制漁獲量的產出的「產出型管理」,因此將總容許漁獲量限制(TAC)、個船配額管制(IQ),與鯖鰺漁船自主管理機制等措施也納入管理辦法裡。

受此管理辦法規範的,是在彭佳嶼至釣魚臺一帶「東北海域」漁場的鯖鰺漁船,目前約有50艘,集中在宜蘭縣南方澳漁港、新北市澳底漁港、深澳漁港、野柳漁港、基隆市八斗子漁港、正濱漁港、臺南市將軍漁港、安平漁港及高雄市興達漁港、前鎮漁港、小港臨海新村漁港、中芸漁港進港並卸下漁獲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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