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推廣月刊 43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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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臺灣的遠洋漁業快速發展,在國際上占有重要位置,為符合聯合國國際海事組織(IMO)於1995年訂定《漁船船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STCW-F),明定各締約國漁船船員培訓、發證和當值船員
的基本國際水準,漁業署修正「漁船船員管理規則」,進行漁船船員訓練課程調整,辦理基本安全訓練及漁航、輪機、電信等幹部專業訓練,完成訓練者核發結業證書。

漁業署於1998 年成立後,即由轄下遠洋漁業開發中心負責我國漁船船員訓練和發證。
漁業署針對各職類設計不同的課程內容與培訓時間,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副主任楊文賢表示,課程內容是依據STCW-F 所訂定的典範課程(model course)來規劃,委託前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現為高雄科
技大學)重新調整漁航、輪機、電信及基本安全等四項職類的課程內容,注重技術演練而不僅是理論,運用現代化的教學和模擬實習設備,讓受訓學員熟稔各項船用儀器設備之操作及演練。為因應最新的國際海
洋漁業作業標準和規範,曾於2019 年重新編修教材,以提升參訓船員的素質和知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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