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例
一、經文據《麗藏》玄奘譯本,與世所習誦者異。
二、科依義疑(錄者案——扶桑體具實觀述:《藥師琉璃光如來本願功德經義疏》三卷,收入日本《大正藏》中)。
三、問多增文,答據《義疏》,間或遺略,時有潤文;而觀解表法多缺。
四、唯引他文而略疏釋,引文止處,未易見者,旁加(文)字。
五、若屬私意,則上冠「案」字,以區別也。
六、案經謂此文唐疏者,指《藥師本願經疏》(隋本),唐慧觀撰。係敦煌石室所發現之佚本。
七、經文句讀,據大師寫本。(目次中甲一之「一」,即內文子目之「初」字。)
八、析疑文標點,乃後人所加。
序
《藥師經析疑》,原係弘一律師遺稿。弘公圓寂後,該稿經圓拙法師整理完成,圓師並囑余籌印。數年前余曾請慧劍居士協助付梓,但因緣未能圓滿,故於中止,僅就岷市先印一千餘本。慧劍居士崇仰弘一大師,其情殷誠,曾撰寫《弘一大師傳》流通行世,今又再印《藥師經析疑》及《弘一大師文鈔》,以供世人同饗,囑余為序,故略述其因緣,以表贊喜!
菲律賓三寶顏福泉寺沙門傳貫 民國丙辰六十五年二月十二日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