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著法官學法律:父母.老師.學生必知的法律常識
重要! 校園乃社會的縮影,人格的培養及法治觀念的建立不可不慎! ◆透過常見的校園案例、淺顯風趣的文字,幫助學生及師長增進正確的法律知識! ◆本書不只是學校法治教育的優良參考書籍,更可作為教養青少年之導引借鑑! 許多人不懂法律,所以害怕法律。其實法律是有趣的,也可以簡單講。本書是由已有20餘年豐富審判經驗的法官以淺顯易懂、生動有趣的說法,輕鬆解析時事案例;另有關於教養小孩、人生體悟的心得及法庭笑話等內容,適合親子共讀、人生行事的參考。 ★本書特色: 就讀高中的女兒懷孕了,自行吃藥墮胎,犯上墮胎罪? 為人師表卻性騷擾男學生,不僅丟了教職還會吃上官司? 不過就是對同學惡作劇而已,竟然是過失傷害罪? 校園裡,常因為孩子的無心之過或是故意之行,讓父母傷透了腦筋? 學生不聽話,老師的管教,適當與不適當,要如何拿捏? 身為家長與老師,一定要讀的一本書!! 專文推薦 蔡清遊大法官 立法院教育委員會林佳龍立法委員 臺北市議會教育委員會戴錫欽市議員 ★名人推薦: 蔡清遊大法官 立法院教育委員會林佳龍立法委員 臺北市議會教育委員會戴錫欽市議員 ★內文試閱: ‧摘文 (校園常見的刑事法律案件—同學篇) 案例一 兩小無猜,偷嚐禁果篇 國二男同學林大雄與女同學吳宜靜,因日久生情、兩情相悅,吳宜靜遂在林大雄主動邀約下發生性行為。不料,因未做好避孕措施,不慎懷孕,吳宜靜父母得知後,勃然大怒,憤而向警察報案,指控林大雄強姦其女兒。 一、法律分析: (一)按我國為保障個人性自主自由,如果以非法方法,於違反他人之意願下為性交之行為,即構成刑法第221條第1項所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強制性交罪,也就是俗稱之強姦罪。國中男女同學林大雄與吳宜靜既為兩情相悅下發生性行為,林大雄自然不是以非法方法對吳宜靜性交,並不構成此強制性交罪。 (二)但我國為了保護青少年身心健康,且因青少年發育尚未完全,對於性行為的意義與可能的後果,未能嚴肅面對,也就是青少年對於性的同意自主能力,還是處於不夠健全的狀態,所以刑法第227條規定合意性交與合意猥褻罪,即:「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項)。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項)。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第4項)。第1項、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第5項)。」也就是說雖然得到同意,但只要與未滿16歲之人性交或猥褻,法律就處罰,相反地,若得到同意而與滿16歲之人性交或猥褻,刑法就不干涉,故在本案中,即須探究林大雄與吳宜靜之實際年齡究係若干而定。 (三)又刑法第227條合意性交與合意猥褻罪之被害人,並不限於女生,加害人也不一定都是男生,所以男生對女生、男生對男生、女生對女生、女生對男生,都是會構成此犯罪。也就是說,在本案,林大雄如果也未滿16歲,吳宜靜也會構成此罪。而由於合意性交與合意猥褻罪,很多是發生在年幼的同輩間,尤其在青春期出於性的好